《新《公司法》課程大綱》課程大綱
前言
《公司法》自1993年發(fā)布至今,已經歷1999年的第一次修訂和此后的多次補充說明。但快速發(fā)展的經濟要求對《公司法》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修訂,以適應企業(yè)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fā)展。
在此背景下,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公司法,并從200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新公司法針對我國公司制度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在借鑒國際慣例的基礎上,從立法思想到條文措辭,都進行了重新設計與調整,連增帶改的條文就有二百多條(原公司法總共才130條)。
三、課程大綱與內容
新公司法的主要突破
放松政府管制,突出企業(yè)自制
1.新公司法對原來的某些強制性規(guī)定進行了修改。
2.公司上市不再要求連續(xù)三年盈利
3.取消法定公益金
4.股東利潤分配標準可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案例
(二)取消了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
(三)鼓勵企業(yè)和個人投資
1.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1)降低了公司注冊資本金。
(2)在股東法定人數方面,新公司法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最少二人,只規(guī)定五十人以下。
(3)在股東出資方面,允許分次繳納出資額。
(4)在出資形式方面,增加非貨幣出資額的種類
2.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
(1)降低了公司注冊資本金。
(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
(3)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
(4)在發(fā)起人出資方面,允許分次繳納出資額。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fā)行與轉讓
3.批準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案例
(四)關于新公司法的規(guī)定,對以下問題的探討
1.重新看待公司資本制度
2.一人獨資的會計師事務所有了法律依據
3.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業(yè)務大量增加
4.資產評估、驗資和驗證的風險加大
案例
(五)保護中小股東和債權人權益
1.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關系
2.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
案例
(六)公司對外擔保形似開禁實為嚴格
(七)股份回購
新公司法擴大了公司回購股份的范圍,規(guī)定以下四種情況可以回購自己的股份.
案例
四、課程范圍
本課程適于各類企業(yè)的董事會成員、高中級管理層、各級財務管理人員,如集團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主任會計師、財務總監(jiān)、財務部總經理和財務經理等。
五、培訓需要時間
培訓需要時間:1天。
《新《公司法》課程大綱》課程目的
為便于企業(yè)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深入學習和領會新的《公司法》,開設《新公司法及其對企業(yè)的影響》這門課程,以進一步提高公司相關人員理解、運用《公司法》的水平。
《新《公司法》課程大綱》所屬分類
人力資源